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通訊員向蕻 “‘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後,90%以上的原告為精通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的‘職業打假人’,他們通過購買或消費假冒產品、不合格產品後,從商家獲得懲罰性賠償。”重慶市九龍坡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向《法制日報》記者披露,該院今年1—7月審理的15件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以強某某為原告的案件占7件,且6件案件為飲料標註問題。
  九龍坡法院調研表明,產品責任糾紛主要分佈在食品領域。受理的15件案件中,除1件涉及汽車異味問題、1件涉及藥品虛假宣傳外,其餘13件均涉及食品領域,集中在飲料和蛋捲類食品,且86.7%的訴訟理由為產品包裝配料標示方式不規範、產品中特定物質的含量與標識不符。
  因涉訴被告多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場、超市、藥房,考慮到判決可能會對企業形象、產品銷售等方面帶來不良影響,大部分銷售者都會選擇以“賠錢”的方式與原告庭外和解,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在已審結11件案件中,10件均為原告自動撤訴。
  該院調研還發現,認定該類案件涉訴產品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不同化學物質對人體可能產生影響及是否對人體有害等等,往往涉及多領域的專業知識,評判標準專業性較強,往往需要專業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如在秦某訴重慶商社新世紀百貨連鎖經營有限公司某門店案件中,原告購買肉鬆蛋捲後發現該產品配料使用了人造黃奶油,但未在營養成分表中標示反式脂肪酸項目。
  據重慶五中院民一庭負責人介紹,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頒佈了《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知假買假”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司法支持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的索賠行為。
  2014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發佈第六批指導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8號),發佈了指導案例23號,即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裁判要點明確,消費者購買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銷售者或者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賠償的,不論其購買時是否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人民法院都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推出指導性案例支持“知假買假”,為“職業打假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和索賠預期。
  針對當事產品責任糾紛不容樂觀的實際,重慶五中院民一庭負責人呼籲,落實聯動訴調平臺,加強與工局、質監、消協等部門協調溝通,建立聯動訴調對接平臺,探索創新該類案件訴調對接機制。引導規範“職業打假”,加強訴訟引導與合理適用個案正義相結合,加大法律宣傳,進一步引導“職業打假人”合法訴訟。加強專業化培訓,邀請相關領域專家進行授課,加強法官在不同領域專業知識的學習,有側重的培養專業化審判法官,實現審有所專、審有所長,彌補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中專業知識的局限性。  (原標題:食品類“知假打假”近九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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