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聽時間: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
  在線律師:祝軍(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戚先生:我老婆因與我性格不合,結婚一年不到,現在將我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並退回她娘家陪嫁的嫁妝(沒有房產)。請問,嫁妝是我們領過結婚證一個月後辦結婚儀式時她娘家陪嫁的,是否也應該退還呢?
  祝律師:你老婆的嫁妝無需退還,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對於嫁妝的返還,不應想當然地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關於彩禮返還的原則和規定。從法律關係來說,嫁妝如果是在結婚登記前給的,應當視為女方家庭對即將出嫁的女兒,為幫助其婚後生活而贈與的財物,屬於對女方個人的贈與,應視作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如果嫁妝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女方家庭贈與的,則應理解為對夫妻二人的贈與,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判斷嫁妝的性質,還是要根據嫁妝給付的時間和登記結婚的時間進行認定。如果是“領證”之前給的,嫁妝應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離婚時帶走;否則,從法律上說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分割。另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婚後由父母一方出資為女兒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女兒的名下,視為對自己女兒的贈與,則該陪送的房產為女方的個人財產,離婚分割時不參與共同財產的分割。
  朱先生:王某向我借款7萬元人民幣用於夫妻經營門市,約定利息按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未約定還款期限。之後此款一直未償還。王某車禍不幸死亡,其父母均已去世,但有一個女兒。我向其妻子主張債權,沒有結果。王某死亡後,王某的繼承人如何清償我的債務?
  祝律師:王某妻子應償還你欠款7萬元及利息,王某女兒對在其遺產繼承範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生存一方承擔還款責任。另外,根據《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繼承人也應對在其遺產繼承範圍內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3:30接聽《律師在你身邊》熱線(025)96096-1-1的是江蘇潤商律師事務所的崔武律師。  (原標題:領證之後給的嫁妝 離婚時女方不能要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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