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月9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佈新規,明確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根據新規,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負有連帶責任。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也是公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涉及“毒奶粉”、“地溝油”、“毒膠囊”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情況。針對食品藥品虛假廣告,《規定》明確了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和推銷者的法律責任。
  發佈會上,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近年來,利用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坑害消費者的情況較為普遍,社會危害十分嚴重。不少商家為擴大其市場銷售份額,利用媒體、個人代言人做虛假廣告,或者利用虛假廣告推銷食品、藥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
  針對這種不法行為,《規定》第11條第1款規定:“消費者因虛假廣告推薦的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遭受損害,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該條第2款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藥品,使消費者遭受損害,消費者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相關規定請求其與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孫軍工介紹,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在連帶責任中,消費者既可以一併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廣告代言人,請求其共同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起訴其中一個或者幾個作為被告,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然後再向其他責任主體行使追償權。
  據瞭解,這份《規定》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完)  (原標題:最高法:虛假食品藥品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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